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若干情形及法律后果
来源:中国工商报网 时间:2018-09-30 00:00:00浏览次数:3233次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违法企业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企业登记机关限制或剥夺该企业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经营资格被强行剥夺,但其主体资格依然存续,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才算彻底退出市场。经过梳理,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定的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情形有20余种。
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
1.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营业执照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具体法律条款如下: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2.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具体法律条款是: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
3.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具体法律条款是: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
4.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具体法律条款是: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5.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严重违法行为。
具体法律条款是: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6.虚报注册资本或者抽逃转移资金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具体法律条款是: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提交年度报告、提交虚假年度报告且情节严重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具体法律条款是: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二)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三)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
从事违反登记法律法规非法经营活动的情形
具体法律条款是: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代表机构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违法活动的,由登记机关吊销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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