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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的税务减免优惠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局 时间:2020-04-03 00:00:00浏览次数:35099次

疫情期间的税务减免优惠政策

01、这类企业免征5个月社保费!2月起实施!

小编划重点:

从2月到6月,可对全国(湖北省除外),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从2月到4月,可对全国(湖北省除外),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阶段性的减半征收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考虑是从2月份开始,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

(注意:此次阶段性免征中小微企业的社保三项费用(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指的是免征上述费用中单位承担的部分,作为社保费用中应由单位承担的医疗保险以及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险依然要完成申报缴纳。纳税人不要着急申报社保费用,等待申报系统修正后再申报即可,已经申报缴费企业,预计可在线申请退费或者作为预缴。)

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02、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03、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04、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2020年1月1日后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05、对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治疗和预防新冠肺炎药品,免收药品注册费。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06、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在现行结转5年的基础上,再延长3年。

政政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07、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快递收派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政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08、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09、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等或直接向医院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医用物资等物品,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10、对两方面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包括: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11、加大金融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增加贴息资金规模,改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确保企业实际融资成本低于1.6%。

12、鼓励企业保质保量增加紧缺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生产,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13、延长2月份申报期限。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税务总局决定再次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

二、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

14、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其中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

15、用于新冠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先登记放行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所列有关物资,紧急情况下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

16、社保逾期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

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

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政策依据:人社厅明电(2020)7号

17、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

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补助资金由地方先行垫付,中央财政与地方据实结算。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方后由地方财政统一分配。

政策依据:人社部规(2016)4号、财社(2020)2号

18、暂退80%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纾困。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5日下发通知,明确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并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完成暂退保证金工作。

19、明确患者治疗费用。对确诊患者个人负担费用实行财政兜底,中央财政补助60%;对疑似患者,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20、明确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可享受工伤待遇保障政策。

21、明确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防控物资免征进口关税。

22、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的政府采购,简化审批程序,打通物资供应的“绿色通道”。

23、明确对代储企业紧缺医疗物资周转储备资金的银行贷款贴息方案。

24、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融资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25、明确对感染新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26、明确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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