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5年认缴期限规定的适用
来源:米多乐企服 时间:2024-01-25 15:56:27浏览次数:2362次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登记制进行了完善,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同时,考虑到存量公司的存在,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对于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公司法》5年认缴期限规定的适用为避免新设公司和存量公司关于适用注册资本的法律不同,同时减少对正常经营的存量公司的影响,为存量公司设定了过渡期。按照新《公司法》要求,逐步调整存量公司的出资期限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如果公司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不适用5年认缴期限规定。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关于“明显异常”的界定,公司登记机关要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综合判断,避免一刀切,科学有序引导公司诚信履行出资义务。将根据公司登记的数据综合分析并做出界定。对于明显违反真实性原则、有悖于客观常识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其及时调整。上述新规定可以有效减少对经营主体的冲击,为存量公司逐步将出资期限调整至法律规定期限内提供缓冲期。
此外,新《公司法》将实缴出资信息作为公司强制公示事项,明确违反公示法律责任的行政处罚。新《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通过法条进一步加强了公司的信息公示义务,明确规定对未依法公示前述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并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以此督促公司及时履行公示义务,保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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