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米多乐财务公司 时间:2019-03-01 09:31:10浏览次数:3212次
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第四税务分局,纳税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我市落实《公告》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行业范围
(一)自2019年3月1日起,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经营行业属于《公告》第一条所列8个行业的,均纳入我市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不受月(或季)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我市试点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经营行业(不含鉴证咨询业),应属于《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7)》大类代码为6-50、61、63-65、71-75、80-82的范围内。
(二)自2019年3月1日起,我市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不含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均可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试点纳税人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已在税务机关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仍按照我市现行规定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票。
(三)试点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二、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使用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
(一)自2019年3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从纳税信用A、B、C、M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可以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纳税人端)选择确认发票,并按照相关规定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原有的办税服务厅人工扫描认证、自助办税机扫描认证、网上扫描认证等方式保留,纳税人仍可继续使用。
一般纳税人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以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纳税人端)或者到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人员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选择确认发票,并按照相关规定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三)纳税人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纳税人端),需使用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加载税务数字证书的其他设备,具体操作方法可咨询本单位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服务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登录地址为: https://fpdk.tjsat.gov.cn/。
纳税人选择到办税服务厅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的,需携带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加载税务数字证书的其他设备。
(四)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选择确认发票后(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按照相关规定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数据,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
(五)为减轻各征管单位工作量,市局将于2月底前统一完成电子底账系统全市一般纳税人相关信息调整工作,届时我市一般纳税人可按照《公告》规定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对3月1日后不能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个别纳税人以及新登记一般纳税人,各征管单位办税服务厅在发现问题的当日,及时维护电子底账系统的一般纳税人信息,不得延误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电子底账系统一般纳税人信息维护方法,市局另行明确。
三、高度重视,提升认识,切实做好《公告》落实工作
各征管单位要统筹做好《公告》落实工作,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及时推动相关举措切实落地;各单位对纳税人申请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结,对纳税人出具《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发行税控专用设备、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维护电子底账系统一般纳税人信息等均应即时办结,同时要督促服务单位对纳税人发售税控专用设备即时办结;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展示屏、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短信平台等途径广泛宣传,努力提升办税服务质量,不断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获得感和遵从度,严格杜绝出现负面舆情。对《公告》落实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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