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再公布取消15项税务证明事项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9-03-13 09:49:21浏览次数:2765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减证便民决策部署和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各项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继2018年底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后,于3月8日印发《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取消15项主要涉及税收优惠办理的税务证明事项。
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介绍,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是2019年税收工作的主题,再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是推进减税降费简明易行好操作的重要措施。此次公布取消15项税务证明事项,可有效为纳税人办理减、免、退税等相关事项增添便利,推进减税降费实打实、硬碰硬落地。
据了解,此次公布取消的15项税务证明事项,有5项属于原本需纳税人专门通过第三方取得的证明,例如办理减免车船税时,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的纳税困难证明;办理资源税免予扣缴税款时,需提供从销售方取得的资源税管理证明等。其余10项是纳税人原本需提供的自有法定证照等资料,例如办理免征车船税时,需提供的车船产权证;办理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相关税收减免时,需提供的退出现役证等。
此次取消的15项税务证明事项不仅为企业减负,而且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减轻了自然人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例如,取消办理房产继承免征个人所得税相关公证证明,取消残疾人、新能源车辆购置人办理有关税收减免时需提供的身份证明,等等。
近年来,税务部门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中,积极转变税收管理方式,着力构建和完善基于诚信推定的新型征纳关系,让信用监管、风险管理和大数据分析发挥更大作用,为进一步减少涉税资料报送和压缩办税时间创造了条件。2018年底取消20项和此次取消15项税务证明事项后,对不需再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有些可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予以替代,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证明等;有些可通过纳税人自行承诺的方式替代,如纳税困难证明等;多数可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如纳税人有关身份证明、机构证明或批准文件等。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认为,一纸证明虽小,但关乎打通减税降费“最后一公里”,关乎便民利企“最后一公分”,关乎纳税人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获得感。继2018年底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之后,此次再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充分体现了税务部门持续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大力推进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的决心。
《决定》强调,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认真落实取消税务证明事项有关工作,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并积极回应企业和人民群众关切,进一步减少涉税资料报送,确保纳税人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指出,税务总局今后还将不断推出更多实打实、硬碰硬的便利化举措,全力服务和保障减税降费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并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公正监管和部门间联合监管,更好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着力打造法治化、便利化、高水准的税收营商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已经2019年3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附件: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共计15项)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1 | 纳税困难证明 | 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的纳税人办理减免车船税时,需提供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 不再提交。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告知承诺、主动核查、部门间信息共享等替代方式办理。 |
2 | 退税商店符合有关条件的证明 | 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向省税务局办理退税商店备案时,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书面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
3 | 资源税管理证明 | 开采销售规定范围内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购货方(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 | 税务机关不再开具或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并通过以下措施强化监管: (1)进一步加强开采地源泉控管,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2)对于部分零散税源,确有必要的,可采用委托代征等替代管理方式。 (3)加强与矿产资源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加强资源税源头控管和风险防控。 |
4 | 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公证证明 | 纳税人办理个人无偿受赠不动产免征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属于继承或接受遗赠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 | 取消公证要求。有关材料报送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六条执行。 |
5 | 购车单位或人员身份证明 | 纳税人办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购车单位或人员身份证明。 | 不再提交。 |
6 | 残疾人证明 | 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为社会提供服务,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时,需提供残疾人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7 | 外交机构、人员身份证明 |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办理其所有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及人员身份证明。 | 不再提交。 |
8 | 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 | 经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办理其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时,需提供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9 | 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批文 | 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办理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时,需提供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批准其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批文。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10 | 捕捞、养殖船证明 | 纳税人办理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由渔业船舶管理部门出具的捕捞、养殖船证明。 | 不再提交。 |
11 | 车船产权证 | 11.1 纳税人办理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渔船产权证明。 | 不再提交。 |
11.2 纳税人办理军队、武警专用车船免征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车船产权证。 | 不再提交。 | ||
11.3 纳税人办理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车船产权证。 | 不再提交。 | ||
12 | 总分机构证明 |
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时,需提供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以及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总分机构关系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无需由市场监管部门另外出具证明。 |
13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证明 | 纳税人办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备案时,需提供国务院科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不再提交。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替代。 |
14 | 转制证明 | 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办理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营业执照;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相关部门对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15 | 退出现役证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以及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办理减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备案时,需提供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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