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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申报提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案例

来源:天津税务 时间:2020-04-01 00:00:00浏览次数:352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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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没有开具或代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

天津市某企业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020年1月、2月、3月分别实现销售货物收入(含税)5.15万元、10.30万元和10.10万元。其中,1月、2月全部收入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3月全部收入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业务分析:

根据2020年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故纳税人计算一季度的不含税收入为25万元。计算公式为:5.15/(1+3%)+10.3/(1+3%)+10.1/(1+1%)=25。

由于该纳税人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免税销售额标准(即未超过30万元),也未开具或到税务机关代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纳税人一季度全部增值税不含税收入都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申报表填列方式如下:

案例2(开具或代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

天津市某企业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020年1月、2月、3月分别实现销售货物收入(含税)5.15万元、10.30万元和10.10万元。其中,1月全部收入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月全部收入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月全部收入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业务分析:

根据2020年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故纳税人计算一季度的不含税收入为25万元。计算公式为:5.15/(1+3%)+10.3/(1+3%)+10.1/(1+1%)=25。

由于该纳税人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免税销售额标准(即未超过30万元),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含税收入5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已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的20万元,应按规定缴纳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2月取得的10万元收入应按3%征收增值税,3月取得的10万元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100000元)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100000*2%=2000元)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申报表填列方式如下:

(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注:1.请选择准确的减税性质代码0001011608

 2.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100000*2%=2000


(二)申报表主表填写方式

注:1.第1栏填写的是2月对应3%征收率的不含税收入10万元和3月对应1%征收率的不含税收入10万元的合计数,共计20万元。

2.第16栏填写的是3月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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