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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优惠政策系列之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9-03-25 09:07:02浏览次数:2933次

“天津税务”梳理了近三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将陆续推出十期宣传专栏,从政策要点、政策依据和注意事项全方位梳理和总结企业所得税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今天推出第二期《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

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


政策要点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注意事项
1.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2.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视为企业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凡符合财税〔2018〕54号相关政策可享受一次性扣除。
3.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4.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5.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优惠政策系列目录

一、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二、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
三、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四、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五、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至8%
六、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弥补亏损年限延长至十年
七、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90%减计收入
八、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九、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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