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优惠政策系列之三
来源:国际税务总局 时间:2019-03-25 09:08:58浏览次数:3012次
“天津税务”梳理了近三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将陆续推出十期宣传专栏,从政策要点、政策依据和注意事项全方位梳理和总结企业所得税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今天推出第三期《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要点
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政策依据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注意事项
1.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2.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4.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优惠政策系列目录
一、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二、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
三、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四、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五、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至8%
六、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弥补亏损年限延长至十年
七、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90%减计收入
八、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九、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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