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增值税税率下调后,发票这样开-米多乐

首页> 米多乐知库> 注意!增值税税率下调后,发票这样开

注意!增值税税率下调后,发票这样开

来源:天津税务 时间:2019-03-28 09:40:28浏览次数:3081次

            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标志着将于4月1日启幕的深化增值税改革进入操作环节。
       增值税降税率事关企业切身利益,企业能否最大化享受政策红利,除了政策因素外,自身努力非常关键。对此,专家建议,企业应做好税负测算、整体税收安排、发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化系统升级改造等一系列工作,才能从容应对增值税税率下调的变化,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我们约请专家撰稿,为企业的实务操作提供参考和建议。今天首先推出发票管理类相关事项。

       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发票开具需要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决定业务的适用税率,影响发票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醒一: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适用税率

       有人认为,4月1日以后开具发票的就适用调整以后的新税率,即以发票开具时间来判断适用什么税率。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正确的理解是,从4月1日起调整税率是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31日(含)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6%、10%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含)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13%、9%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适用什么税率,应该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具体来说,纳税人应区分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来判定:

一、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在3月31日(含)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4月1日(含)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二、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3月31日(含)之前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4月1日(含)之后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三、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货物在3月31日(含)之前发出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货物在4月1日(含)之后发出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四、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在3月31日(含)前发出货物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4月1日(含)后发出货物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五、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3月31日(含)之前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4月1日(含)之后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六、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在3月31日(含)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4月1日(含)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七、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3月31日(含)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4月1日(含)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八、纳税人采用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在3月31日(含)之前收到预收款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4月1日(含)之后收到预收款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提醒二:跨期开票要注意这些情形

一、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二、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按原适用税率开具正确的发票。

三、原则上是以发票开具日期来确定发票上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31日(含)之前,由于种种原因未开具发票的,如果税率调整前已经做了“未开发票收入”的纳税申报,只是没有开具发票的,则在新税率实施之日以后开具发票时,对于已申报的无票收入部分对应的业务仍可按原税率开具(发票上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如果因种种原因非要按原税率开具发票,但在税率调整之日以前,相应的销售额又没有作“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税的,则等于是延期缴纳了税款,在以原税率开具发票后,该部分增值税需要加收滞纳金。


4月1日(含)以后,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跨期销售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提醒三:4月1日前不必将所有发票认证完

有人认为,4月1日之前必须把发票认证了,4月1日(含)以后只能以13%、9%的税率认证抵扣。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发票认证(勾选)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目前是发票开具之日起360天,只要不过期就可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政策规定,且在认证(勾选)有效期,可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不会因为税率的调整而发生变化。而且进项税额抵扣一般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统一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来抵扣。纳税人不用担心4月1日(含)之后取得的此前开具的16%、10%税率的发票能否按原税率抵扣的问题。只要是正确开具的发票,其票面税率是16%、10%,购买方就按发票上注明的16%、10%税率抵扣,不会因为4月1日(含)以后取得就按13%、9%的税率抵扣。

                                                                                                                             天津税务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