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增值税税率下调后,发票这样开
来源:天津税务 时间:2019-03-28 09:40:28浏览次数:3081次
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标志着将于4月1日启幕的深化增值税改革进入操作环节。
增值税降税率事关企业切身利益,企业能否最大化享受政策红利,除了政策因素外,自身努力非常关键。对此,专家建议,企业应做好税负测算、整体税收安排、发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化系统升级改造等一系列工作,才能从容应对增值税税率下调的变化,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我们约请专家撰稿,为企业的实务操作提供参考和建议。今天首先推出发票管理类相关事项。
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发票开具需要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决定业务的适用税率,影响发票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醒一: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适用税率
有人认为,4月1日以后开具发票的就适用调整以后的新税率,即以发票开具时间来判断适用什么税率。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正确的理解是,从4月1日起调整税率是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31日(含)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6%、10%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含)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13%、9%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适用什么税率,应该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具体来说,纳税人应区分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来判定:
一、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在3月31日(含)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4月1日(含)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二、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3月31日(含)之前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4月1日(含)之后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三、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货物在3月31日(含)之前发出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货物在4月1日(含)之后发出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四、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在3月31日(含)前发出货物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4月1日(含)后发出货物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五、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3月31日(含)之前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4月1日(含)之后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六、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在3月31日(含)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4月1日(含)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七、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3月31日(含)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4月1日(含)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八、纳税人采用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在3月31日(含)之前收到预收款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4月1日(含)之后收到预收款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提醒二:跨期开票要注意这些情形
一、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二、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按原适用税率开具正确的发票。
三、原则上是以发票开具日期来确定发票上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31日(含)之前,由于种种原因未开具发票的,如果税率调整前已经做了“未开发票收入”的纳税申报,只是没有开具发票的,则在新税率实施之日以后开具发票时,对于已申报的无票收入部分对应的业务仍可按原税率开具(发票上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如果因种种原因非要按原税率开具发票,但在税率调整之日以前,相应的销售额又没有作“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税的,则等于是延期缴纳了税款,在以原税率开具发票后,该部分增值税需要加收滞纳金。
4月1日(含)以后,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跨期销售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提醒三:4月1日前不必将所有发票认证完
有人认为,4月1日之前必须把发票认证了,4月1日(含)以后只能以13%、9%的税率认证抵扣。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发票认证(勾选)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目前是发票开具之日起360天,只要不过期就可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政策规定,且在认证(勾选)有效期,可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不会因为税率的调整而发生变化。而且进项税额抵扣一般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统一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来抵扣。纳税人不用担心4月1日(含)之后取得的此前开具的16%、10%税率的发票能否按原税率抵扣的问题。只要是正确开具的发票,其票面税率是16%、10%,购买方就按发票上注明的16%、10%税率抵扣,不会因为4月1日(含)以后取得就按13%、9%的税率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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